2019年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心得体会3篇

2020-10-16   来源:湖北中考

湖北省行政问责该《办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明确为9种,如果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形,都要受到行政问责。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心得体会】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是我省制定出台的第一部行政问责的政府规章。《问责办法》着眼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是新常态下全省行政问责工作的基本遵循。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并坚决执行。

  深刻理解《问责办法》的时代意义

  《问责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深化改革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19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在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相继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专门强调,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去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2019年)》的印发,标志着法治政府建设开启了新征程。我省之前相关问责规定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规定比较零散,权威性不够、适用性不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问责办法》对问责情形进行了明确,对问责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并以省政府规章发布,就是要以更大决心与力度,将行政问责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可以讲,《问责办法》的实施,对于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践行行政为民的客观需要。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群众纪律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看似是作风问题,其实质是群众纪律问题。《问责办法》从行政问责制度上对严明群众纪律作出具体的规定,正当其时。近年有关部门对部分省级行政机关以及市、州、县行政机关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结果显示,行政监督体制机制特别是各级行政主体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主体担当意识不强、工作机制不顺、工作方法因循守旧、监管人员能力不足、少数领导干部违法行政等,群众反应强烈。《问责办法》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明确了对行政机关实行监督执纪问责的情形和方式方法,提供了行政监督制度依据,对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具有重要作用。

  实现“十三五”发展目标的有效手段。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省委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提出了“率先、进位、升级、奠基”的四大目标。实现“十三五”规划的宏伟蓝图,需要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敢于担当、奋发有为。一方面,要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对不履行、违法履行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另一方面,鼓励干事创业,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要引导宽容。《问责办法》明确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者进行问责,同时又增加勤勉免责条款,有利于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有利于鼓励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创新担当,将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准确把握《问责办法》的科学内涵

  学习理解的深度关系贯彻落实的力度。《问责办法》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原则要求明确,问责主体、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等清晰明了,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务求学懂悟透、全面掌握。

  准确把握行政问责主体。问责不是监察机关的“专利”,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共同责任。《问责办法》明确了多层级的行政问责体系。一是行政问责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二是各级行政机关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履职情况负有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其他相关人员负相应责任。三是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多层级行政监督体系有利于发挥各级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的功能,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

  准确把握行政问责情形。考虑到现实中,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分类了解不多,意见较大的是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问责办法》第二章行政问责情形采用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分类标准,其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问责情形有9项、乱作为问责情形有11项、慢作为问责情形有6项,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问责情形有4项。这些问责情形针对性强,很接地气,为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有力依据。

  准确把握勤勉免责条款。干事难免会有失误,创新难免会有失败,这种思想顾虑逐渐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创新担当的压力。《问责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勤勉免责、轻微责任免责等情形,结合第二章问责情形,确立了“无为问责,勤勉免责”的价值导向,着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担当干事的氛围。这是对敢闯、敢干的干部给予的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充分激发干部的活力和潜能。同时,勤勉免责具有严格的前置条件,包括程序合法、未非法谋取私利、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等,确保免责条款不会成为违规谋利的“保护伞”。

  全面推进《问责办法》落实

  今年是我省的问责深化之年,出台《问责办法》就是要将行政问责工作向纵深推进,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以常态化问责推动各级行政主体责任落实。

  深入学习宣传。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好《问责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坚持原原本本学习《问责办法》,特别是督促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准确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等方式,大力宣传《问责办法》,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严格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按照《问责办法》的要求,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

  严肃查处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机关处理。对影响恶劣的案件,及时查处,排除干扰,一查到底。选取典型案件进行通报,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各级监察机关要以《问责办法》为重要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特别是对监督检查不力,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严重违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据《问责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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